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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发展保护是前提
2019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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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遗传承发展保护是前提 

当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但也必须正视,在基层工作实践中,受经济利益驱动和价值认识导向的影响,还存在着工作推进不平衡、传承人群参与度不高、“重效益、轻履约”等问题。 

非遗保护不可厚此薄彼 

近年来,非遗传统技艺类(手工艺品、传统饮食等)的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非遗传承人群的研修研习培训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也成了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开创了非遗当代实践的新局面。 

但我们也看到,在将工作精力和时间放在了传承人群培训的同时,对于诸如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传统戏剧、传统舞蹈等传承面相对小众的项目,因经费安排或工作精力等问题,关注程度和保护力度相对减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非遗表现形式多样性认识依然不够,非遗价值研究和挖掘不深;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地方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不足、经费投入有限、基础工作不扎实等相关。更为忧虑的是,在民族地区存续状况相对较好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和曲艺等,随着近年来交通环境及大众的审美价值观等发生巨大改变,这些非遗已处于濒危甚至消失的境地。 

因此,对于千差万别不同表现形式的非遗,应在倡导和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下,关注不同类别的非遗,进行精准科学的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用数字化记录保存和专项保护等方式,全面整体推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工作。 

非遗保护并非只为赚钱 

总体上看,大部分非遗项目都不能直接产生现实的经济效益,即便是部分项目实现所谓的与时俱进,能部分满足和调适当下社会的需求,也必须承认,这是建立在政府主导和经济利益之上的,并且这种功能性的定义,更多的来自他者的满足。 

事实上,在经济上的受益者也仅仅是少部分代表性传承人,非遗参与者的受益方式更多的则仅仅体现为作为劳动力的输送或表演而已。 

笔者到部分乡镇去调研非遗项目的传承状况时了解到,除去少部分有传承经费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无经费补助的非遗参与者,或多或少都对自身文化呈现出消极或不自信的态度,部分村民甚至认为,保护这些非遗,是政府的事,和他们没有关系。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传统村寨在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时,将原本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庄严程序的民俗变成挣钱的工具,每天组织村民为游客一次又一次重复表演,以获得经济利益。村民演员们在表演时毫无情感的眼神,懒散轻慢的所谓“舞蹈动作”,无不真实地显露出这样的表演不是他们内心根植的文化。自然,这些被娱乐化的非遗项目,如果随着一代接一代变异性的传承,甚而以讹传讹,将失去其存续的空间及特有的价值。 

正因如此,保护机制的设置更加重要。如保护单位的保护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正向引导、群体性项目的扶持方式、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和进退机制、项目的评估预警机制等,都亟待规范和完善。 

非遗保护需要评估机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遗憾的是,很多地方对非遗的认识只一味从名和利的角度去衡量。 

不可否认,非遗一条街、非遗美食广场、非遗达人秀、非遗工作坊、非遗创意园区等,确实可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更好地服务和实践当下,创造经济效益,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非遗的基本要素和内涵、主要特征及重要价值,服务社会大众,延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筑牢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和意义。 

“非遗”的称号不是名利双收的文化招牌,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在申报非遗项目时,在申报书中都制定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保护计划,甚至有的项目还制定有专项保护发展规划。但如今,非遗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完成得如何?效果怎样?特别是那些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在资金投入、保护措施、实践表现形式、传承人群体的数量变化等方面,存续状况均不容乐观。据此原因,一方面,急切地期盼对各项目的存续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价;另一方面,建立保护成效评价体系,如政府的履约主体责任督查,保护单位的履约责任考核,实施项目退出机制等有效措施。 

非遗传承和发展,保护是前提! 

(作者系贵州省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转载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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